哈政規〔2022〕24號——哈爾濱市支持哈大齊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哈爾濱片區建設若干政策措施
哈爾濱市支持哈大齊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哈爾濱片區建設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哈大齊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要求,加快推進哈大齊自主創新示范區哈爾濱片區(以下簡稱“自創區”)高質量發展,強化科技創新引領,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下放市級權限
(一)委托自創區辦理相關服務事項。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及時調整有關事權。采取委托方式賦予自創區開展科技項目管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科技企業孵化平臺備案、新型研發機構備案、科普示范基地備案、技術貿易機構備案等市級科技管理事權。(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二、財稅政策
(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對自創區內重點發展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其上一年市、區經濟貢獻為基數,按年度增量給予一次性全額獎勵,獎勵資金全部用于企業研發活動。(責任單位:哈爾濱高新區管委會)
(三)提高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對高校、院所科研人員在自創區轉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其轉化收益形成的市、區經濟貢獻,給予一次性全額獎勵。(責任單位:哈爾濱高新區管委會)
三、金融政策
(四)支持組織投融資活動。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企業等各類主體組織天使、創業等投資,圍繞校所科技成果在自創區轉化和產業化開展投融資活動,并根據年度促成股權融資到賬金額的2%,對行業協會、商會或者投資企業等主體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四、科技創新政策
(五)支持項目管理機制創新。支持自創區采取委托機制和“軍令狀”責任制,對通過認定的在哈國家級、省級實驗室或者重點研發平臺,委托其開展重大科研任務,簽署科研“軍令狀”。推行科技項目管理“業主制”。(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哈爾濱高新區管委會)
(六)支持開展創新成果試驗。經專家評審等論證決策程序,為自創區內校所、企業開展創新成果試驗和中試提供應用場景,促進創新產品先行先試,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品技術改進升級,并就地實現產業化。(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哈大齊自創區哈爾濱片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七)支持重大創新平臺建設。鼓勵在自創區內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根據建設投入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對在自創區建設科技基礎設施的,市、區給予資金配套。(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哈爾濱高新區管委會)
(八)支持重大項目轉化應用。支持校所科技人員在自創區創辦科技企業,對持重大科技成果在自創區轉化和產業化的,根據研發投入和市場前景等,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支持自創區企業承接校所科技成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根據研發投入和市場前景等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特別重大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九)支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在自創區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示范,探索“項目—人才—基地—資金”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合作新模式,培育一批國際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基地,根據運營績效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十)支持開展科技成果招商。對引進在自創區落地的科技型企業、科研機構、科技創新平臺、省外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及人才,按照實際到位研發投入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全部用于研發活動;對其申報的科技計劃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對科技成果招商引進的特大型企業,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哈爾濱高新區管委會)
五、人才政策
(十一)實施人才貢獻獎勵。對在自創區內高校、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就業、年薪30萬元以上的科技人才,對其年度收入市、區貢獻超過15%的部分,給予一次性全額獎勵。(責任單位:哈爾濱高新區管委會)
(十二)提供人才子女入學保障。支持自創區多措并舉滿足人才子女就學需要。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入區高新技術企業的高管或者科技研發人才的子女,在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由其居住證所在區縣(市)從優就近就便安排入學。優待安排過程中不得新增大校額和超標準班額,不得影響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創建。(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
六、優化環境
(十三)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自創區高新技術企業提高開發建設強度,放寬建筑層數、容積率等指標,簡化建設審批程序。(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
(十四)支持開展技術交易。支持在自創區建立技術交易中心,吸引東北亞地區技術成果及知識產權產品掛牌交易,構建“技術成果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的“雙交易一站式”模式。(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哈爾濱高新區管委會)
(十五)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探索創新、干事創業,對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出現失誤,以及在科技成果轉化、科研項目實施等科技創新和科技服務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程序規定、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依規免除相關責任。(責任單位:哈爾濱高新區管委會)
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對同時符合本政策措施和國家、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國家和省要求市級配套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